沧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目 录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12
沧州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第一条 为加强博物馆的管理,促进博物馆各项业务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博物馆的各项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以及对历史、文物等科学知识的需求,确保博物馆公益文化服务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组建沧州市博物馆理事会,制定本章程。本章程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及本馆全体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沧州市博物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为: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59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973.4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第七条 本馆的宗旨是:收藏、研究、保护文物,弘扬民族传统文化,根据馆藏文物、自然标本,举办丰富形式的人文社会和自然科学的展览,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来满足个人和团体在爱国主义教育、科学文化知识和休闲娱乐等方面的文化需求。
第八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博物馆规划与建设;
(二)文物和艺术品的征集、修复和保管;
(三)遗址和文物的保护研究与利用展示;
(四)通过举办各类展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科普教育活动;
(五)编辑出版相关文物图书;
(六)文物信息网络建设;
(七)传播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科学文化知识;
(八)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范围。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博物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博物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三)组建博物馆第一届理事会;
(四)向博物馆理事会委派有关理事;
(五)按权限提名和任免博物馆管理层;
(六)批准博物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
(七)监督博物馆理事会运行;
(八)行使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博物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博物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博物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博物馆合法权益;
(四)支持与引导博物馆科学发展;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一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监督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31名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举办单位代表9名: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管领导1人,相关业务科室8人。
(二)沧州市文物系统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其他行业国有博物馆及非国有博物馆代表12人。
(三)本馆职工代表5名:馆长1人,副馆长3人、馆员代表1名。
(四)教育领域及社会公众代表5名:教育领域中,高校代表2人,中小学代表2人。社会公众代表,面向社会公开聘选1人。
理事会设秘书处联络人1名,负责日常联络、会议记录、文稿起草、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基本职责: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管理制度;
(三)审议本馆服务、馆藏等重大政策;
(四)审议本馆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五)审议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七)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内设和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八)审议理事长、副理事长提名人选;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十)评议馆长和管理层的工作;
(十一)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下届理事会组建方案;
(十二)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理事会职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向举办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重大事项专题报告。理事会通过的决议须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举办单位、本届理事会共同选举新一届理事。
第二节 理 事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理事由举办单位颁发聘书,年龄不得超过70岁。
第十七条 理事为社会公益职位,无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从本馆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能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热心社会公益,热爱博物馆事业,能维护博物馆的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在行业、业界或社会具有一定资历和良好声望,能客观、独立表达意见;
(四)无违法犯罪、失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及沧州市博物馆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对管理层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馆章程或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五)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六)接受本馆邀请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得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不得违背本章程的规定干扰本馆工作;
(七)及时向沧州市博物馆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引导和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本馆事业发展;
(八)履行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提前十个工作日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批准,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经理事会批准,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未经理事会同意,连续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从事有损本馆利益活动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委派方或推选方建议终止的;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提出理事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产生新任理事。新任理事任期为当届理事余下任期。
第二十四条 理事任期内因故发生变动需更换,由委派方或推选方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同意,聘任荣誉理事若干名。荣誉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和提议权,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2人。理事长由举办单位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由理事会提名,报举办单位批准。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督促和检查决议落实情况;
(五)签署理事会重要文件;
(六)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副理事长对理事长负责,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经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代行理事长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定期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会议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遇重大特殊情况,理事长可立即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重大事项如下:
(一)审议本馆章程及章程修订意见;
(二)审议本馆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三)审定本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本馆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
(六)审议本馆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管理层工作报告;
(八)审议决定本馆理事会成员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二)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发言的主要内容;
(五)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理事在职权范围内可提交补充议题,补充议题须在理事会会议召开前以书面方式提出,由理事长决定是否列入当次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定期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做好会议记录,制作会议纪要。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六条 理事与决议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向理事会报告利害关系的事实及性质并自行申请回避,放弃行使相关职权。利害关系人申请理事回避的,理事会应当及时受理,做出答复。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决策前应充分听取专家、群众的意见,对涉及全体馆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应按规定提请馆员代表会议讨论或审议。
第三十八条 经理事长同意,本馆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经理事长签署后生效。决议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以文件形式发给本馆管理层执行,特殊情况除外。所决议事项按管理权限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履行报批手续。
第四十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赞成票的理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赞成的不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节 秘书处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任命。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二)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安排、会议纪要的编写,并及时提供给所有理事;
(三)负责联络理事并为理事及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
(四)负责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六节 监 事
第四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监事一名,对理事会的财务状况以及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监事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四条 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副馆长等管理人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管理层对理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本馆理事会决议;
(二)编制本馆发展规划;
(三)拟定本馆年度工作计划及日常业务管理;
(四)编制本馆经费预算,进行财务资产管理;
(五)开展对本馆工作人员的管理;
(六)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七)定期向本馆理事会汇报工作;
(八)本馆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馆长、副馆长和党支部书记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任免。
第四十六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博物馆行政业务管理工作:
(二)管理博物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博物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博物馆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四十七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由馆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人代表资格。
第四十八条 博物馆的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
第四十九条 博物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条 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在年度基本支出收支平衡的情况下,按照理事会审议的财务预算执行。
第五十一条 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博物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博物馆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五十四条 博物馆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年度财务实行逐年审计,理事会换届和馆长离任前,应当进行任期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馆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经举办单位或主管单位同意,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单位理事、馆员及社会公开以下信息:
(一)单位人事任免;
(二)重大财务开支信息;
(三)行业作风建设信息;
(四)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应协助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任何活动。
第六十条 本馆所有藏品及文物,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清点封存,可借展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一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的其他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六十三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四条 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的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需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沧州市博物馆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